李天利律师亲办案例
转账记录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获得法院支持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
来源:李天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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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XX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154元(以本金14000元,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本息合计14154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陈XX需要资金,向王X借款14000元,王X通过银行转账出借了款项。之后,王X多次催促陈XX还款。2019年5月28日,王X再次通过微信向陈XX催讨借款,其以各种理由拒绝。陈XX具备偿还能力拒不偿还借款,依法应支付借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154元。故王X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陈XX辩称,一、王X转账的14000元不是借款,双方原为恋人关系,该笔转账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是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该款项在共同生活期间已花费完毕,不存在返还的情况。二、王X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应当出具借条,现其未举证证明该款项为借款,仅凭一份经修改过后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恳请法院驳回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王X提交了转账记录、银行电子回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及催要借款的情况。陈XX对转账记录及回单无异议,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法院核对原始载体,王X提交的微信记录真实合法,应予采纳,结合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王X向陈XX出借14000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X与陈XX曾为恋人关系。2018年11月15日,王X向陈XX转账出借了14000元。2019年5月28日,王X通过微信要求陈XX清偿借款,陈XX拒不清偿。微信聊天中,王X称:“6月份能把钱还我了吗?……”陈XX称:“太夸张了大哥,好像借了几万一样。”王X称:“我借别人一点钱,我都想着怎么早点还给别人。”陈XX称:“你不一样,我借你的不一样,……”因陈XX未清偿借款,王X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X清偿借款14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XX负担。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向王X借款,王X实际出借了款项,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根据王X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微信记录,可以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及借款数额。陈XX主张上述微信记录是经王X修改的,但未能提交相应微信记录予以反驳,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陈XX抗辩上述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双方同居期间生活的费用,但其在微信记录中已承认借款并表示因与王X的感情纠纷而拒不清偿,应认定双方之间对前述14000元存在借贷合意,对陈XX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XX拒不清偿借款已经构成违约,王X请求其清偿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王X于2019年5月28日向陈XX催告债务,其请求陈XX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7月29日)按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该利息为140元(14000元×2个月×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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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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